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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取证侵犯他人隐私权?
妻子吴某在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后,为取得丈夫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确凿证据,离婚时能得到一笔损害赔偿费,带人去把丈夫与第三者李某同居抓了个现行,并拍摄了他们的裸照,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。谁知,此举竟惹来一场官司,李某以其行为侮辱人格、侵犯隐私权为由,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。23日,常州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。
原告诉称:
据李某诉称,今年1月17日凌晨1时许,她与男友王某在租住的房屋内就寝时,吴某带人踢开房门,辱骂自己及其男友,自己当时未穿衣裤,吴某等人用照相机对其进行拍摄拍照。邻居报警后,吴某等人的行为才被赶来的公安干警和围观邻居制止。
李某认为吴带人夜闯民宅,强行拍摄她的裸体,将她的身体隐私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,严重侮辱她的人格,侵犯隐私权,给她身心造成极大伤害,请求判令吴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,交出拍摄的照片及底片并公开赔礼道歉。诉讼中,李某在得知吴将其照片到处散发后,又变更诉讼请求,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。
法庭判决
法院审理认为,吴某拍照的目的是为证明其夫与他人同居的事实,这里的“他人”有可能是李某,也可能是其他女性,故吴红主观上没有披露李莉隐私的故意,,仅将其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用于向国家审判机关出示,或作为向有关部门举报的依据,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宣扬,并未造成李莉社会评价度降低,故吴红的行为不属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。
而李某未穿衣裤亦不是吴某的行为所致,故吴某的拍照行为不构成对李某的侮辱。但是,吴某未经李某许可也无法律授权带人强行进入李某住宅,扰乱了其生活安宁,侵犯了李某的隐私利益,构成侵权行为。据此,法庭判决吴某向李某赔礼道歉,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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